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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县
天剑农民专业合作总社
组织办事机构人员编制
组织机构 人员编制 办事机构 人员编制
执行委员会 5人. 执行部 5人
监事委员会 5人 监事部 5人
农耕委员会 3人 农耕部 3人
农资委员会 3人 农资部 3人
供销委员会 3人 供销部 3人
运输委员会 3人 运输部 3人
人事委员会 3人 人事部 3人
财务委员会 3人 财务部 3人
河南省商水县
天剑农民专业合作总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明确规定, 为规范本社组织行为, 依法保护本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全体成员的经济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风华、王景仁、王安民、王曙光、翟雨勤、王银行、王四红、王保龙发起。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全体成员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河南省商水县天剑农民专业合作总社, 其成员出资捌仟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王风华
本社住所: 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王庄村, 邮政编码:466131 理事长:15936984280 监事长:18839432552
第三条: 本社是全体成员依法自愿联合成立,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农业经济织织。其宗旨是: 绝对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肯定增加全体成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 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社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依法经营, 高效务实。
第六条: 本社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统一领导, 全面负责。责任管理, 互相协助 。宏观调控, 审慎经营。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社实行集体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领导负责,失职撤职。违法违纪, 立即开除。
第八条: 本社以成员之农业为主体经营, 以服务本社成员为宗旨,绝对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此, 盈余利润必须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的比例返还支付。
第九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提供优质价廉的农资产品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农业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款和非成员交易盈利款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此, 本社依其总额为准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财政补贴款和非成员交易利润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必须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对此, 必须作为本社全体成员分配盈余利润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社必须依法为全体成员设立个人帐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对此, 也可以按照其出资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比例。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准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依法引进新技术繁育销售新品种。
第十四条: 依法采购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 依法代购代销农资和农产品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依法购销成员非成员农产品。
第十七条: 依法投资兴办有关农业经济实体和设立分社。
第十八条: 依法申请或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负责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的项目。
依法申请国家财政有关农业补贴款项。
第四章: 本社成员
笫十九条: 本社成员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而且必须具有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
第二十条: 本社依法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是本社的团体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必须承认、履行、遵守本章程, 必须自愿申请加入本社, 向本社提交由其本人签字(含指印) 的申请书及其他入社建档材料手续。对此, 经本社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所提交的一切证明材枓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无误、充分完整。对此,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和诚信经营的义务。否则, 免职开除并承担有关经济法律责任。对此, 其构成违法犯罪的本社有权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履行义务。依法经营,服从管理。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积极主动。互相监督, 荣辱与共。通力合作, 互利共盈。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社成员均有参加全体成员大会的权利。对此, 均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及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社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均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此, 成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全体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对此, 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 必须在每次全体成员大会召开前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成员均有按照本章程规定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利润, 均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运输车辆及农耕机械设备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均有权查阅本章程、成员档案、全体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和本社各部委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帐簿。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均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 均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出退社声明, 自由退出本社。对此, 本社各部委必须限期答复处理。
第六章: 成员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和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必须执行本社全体成员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必须保守本社商业秘密及其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必须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足额出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必须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培训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 切实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必须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运输车辆和农耕机械等一切设备设施, 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承担本社的一切亏损。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社或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及其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成员退社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死亡的。
4、团体成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破产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 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2、绐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贪污挪用本社各项资产的。对此, 构成违法犯罪的, 本社有权移交国家司法机关惩处。
4、本社领导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挥霍公款。独断专行, 枉法擅断。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隐瞒不报, 漏报瞒报。徇私舞弊, 请客送礼。对此, 构成违法犯罪的, 本社有权移交国家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对退社成员, 按照本章程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利润。
本社对贪污挪用,擅自挥霍本社各种款项及构成违法犯罪移交国家司法机关的, 均不退还其出资和公积金及盈余。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 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本社执行委员会执行部提出书面声明, 本社财务委员会财务部方可办理其退社手续。
本社团体成员要求退社的, 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其成员资格于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本社资格终止的成员必须分摊其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 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如本社经营盈利,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盈利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 扣除其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 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本社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 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社的一切权力属于其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由其集体决定本社的一切重大问题, 其执行机构是本社执行委员会执行部。对此, 本社实行理事长(执行部长) 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本社全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部委规章制度。
2、选举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各部委主任部长职务。
3、审议决定各部委工作报告。
4、审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继承、奖励处分。
5、审议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和增减出资。
6、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7、审批本社财务委员会财务部预算和决算方案。
8、审议本社各部委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审议决定购买所需的运输车辆和农耕机械。
10、审议决定设立撤销分社和重大财产处置。
11、审议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资格报酬。
12、讨论通过决定办理代购代销农资和农产品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社全体成员大会, 每年在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 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对此, 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社必须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全体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监事委员会(监事部) 提议。
3、执行委员会(执行部) 提议。
理事长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召集全体成员大会的, 必须由本社监事委员会(监事部) 监事长在六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本社全体成员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社全体成员大会, 必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本社成员代理。对此, 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第四十八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修攺本章程、增减成员出资、除名奖惩成员、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 必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九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 负责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负责执行委员会执行部的一切工作。
2、负责签署本社一切财务收支凭证票据。
3、负责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4、负责代表本社签订各种合同及文件。
5、负责代表本社签署聘任本社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6、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成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 负责检查两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五十条: 本社设执行委员会, 其对本社全体成员大会负责。 其由5名成员组成: 设理事长1人,执行部长4人。执行委员会执行部成员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执行委员会执行部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执行其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全体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提交全体成员大会审议。
4、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 审慎经营,确保本社合法安全稳健运行。
5、负责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部委协作活动。
6、负责接收、处理、答复本社监事委员会提出的质徇建议。
7、负责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解本社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报酬和任期。
第五十一条: 本社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1人1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其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其签名。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社各部委主任部长列席参加, 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委员会, 其会只对本社全体成员大会负责, 在本社独立行使其职权, 不受本社任何个人干涉,其职责是代表本社全体成员监督检查本社各部委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此, 监事长部长必须列席各部委会议。
本社监事委员会, 由5名监事组成,其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监事委员会监事部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各部委对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査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负责本社的财务审核监察。
3、监督理事长及各部委主任部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4、负责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其年度监察实况。
5、负责向理事长及各部委主任部长提出工作质询议案。
6、负责提议召开临时全体成员大会。
监事委员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开, 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社各部委会。对此, 各部委会接到通知, 必须在六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权, 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成员同意, 方能生效。
对此, 监事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其意见必须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其签名。
第五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及各部委全体成员, 均不得兼任监事委员会监事部任何职务。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本社实行每年两次财务公开制度。
本社的会计和岀纳互不兼任, 而且执行委员会执行部和监事委员会监事部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务会计职务。
第五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和各部委及其成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一律免职开除, 均不退还其出资和公积金及其盈利, 而且其所得收入全部归本社所有。对此, 其构成违法犯罪的, 本社有权移交国家司法机关惩处。
1、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本社资产的。
2、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别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别人担保的。
3、擅自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4、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与本社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之一切领导的。
第五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交易, 均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 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利返还的依据。对此, 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量额, 均实行单独记帐, 分别核算。
笫五十九条: 本社会计年度终了时, 由本社执行委员会执行部, 按照本章程规定, 理事长负责组织编制本社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盈利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经监事委员会监事部审核后, 于全体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大会成员查阅并接受其质询。
第六十条: 本社财务制度实行: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领导负责, 失职撤职。违法违章, 开除法办。
第十一章: 本社资金
第六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
1、全体成员出资。
2、本社从盈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的收益。
4、国家政府扶持补助资金。
5、有关企事业单位赞助资金。
6、有关银行借贷资金。
第六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非担保实物出资。对此, 成员以实物出资的, 必须依全体成员大会评估作价为准。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 必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本社成员以实物出资和以货币出资, 均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相同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 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的, 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形成决议。对此, 每个成员必须按照大会决议的方式出资。
第六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利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利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六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 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用公积金弥补, 也可以用下年度盈利弥补。
本社债务用公积金和盈利清偿, 不足部分依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 按比例分担, 但不得超过其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六十六条: 本社监事委员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工作。根据全体成员大会决议, 本社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十二章: 解散清算
第六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 报登记机关核准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由全体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 开始解散清算工作。对此,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 全体成员和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 清算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制定清算方案, 分配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社参于诉讼、仲栽或其他法律程序, 并在清算结束后, 于30日内向全体成员公布,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清算组至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和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网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社清算方案必须经本社全体成员大会通过,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实施。对此,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 必须经本社全体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出, 由本社执行委员会负责修订, 最后必须经本社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社全体设立人签名及其指印:
2017年8月18日